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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:自101年1月1日起,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,每人每年扣除25,000元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扣除。(1)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,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(不論採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或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)適用稅率在20%以上。(2)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。因此,林先生101年所得如果無上述情形之一,於申報101年綜合所得稅可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共50,00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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